结论先行:不是宽限期,是最后期限。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把出口退(免)税申报锁死在36个月,但正常申报期依然是次年4月30日前。
超过次年4月30日只是进入补救区,补报要额外提供收汇材料;一旦跨过36个月,这笔出口视同向境内销售缴纳增值税——从"少退一笔钱"变成"多交一笔税"。
接力关系,不是替代关系。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逾期未申报按视同内销缴税,11号公告第九条把这个"规定期限"明确为36个月。
报关出口货物(经保税区出口除外)应收齐凭证,在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
未在该期限内申报的,可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补报,但必须同时提供收汇材料。
| 阶段 | 时间区间 | 要求 | 结果 |
|---|---|---|---|
| 正常申报期 | 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 | 收齐凭证 + 按规定收汇 | 正常办理退(免)税 |
| 逾期补救期 | 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 | 收齐凭证 + 同时提供收汇材料 | 仍可申报,材料更重、核查更严 |
| 超期 | 报关出口之日起满36个月后 | —— | 视同向境内销售,缴纳增值税 |
起算点分四种:报关出口按报关出口之日,非报关出口按发票开具日期,经保税区出口按海关单证注明的出境日期,输入特殊区域水电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罚在性质变了。以出口额100万元、退税率13%为例:正常申报可退回13万元;逾期未报,这13万元拿不到;超过36个月,还要按内销规则补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不受36个月新规约束。11号公告明确,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未申报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
但不等于可以拖。原政策下次年4月30日的申报与收汇要求依然有效,2025年出口的货物,2026年4月30日就是关口。
收汇是与申报并列的独立条件。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十八条,应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汇;未按期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情形的,留存举证材料可视同收汇;合同约定收汇最终日期在次年4月30日后的,不得晚于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
按业务形态分四种起算点:报关出口的货物,自报关出口之日起算;非报关出口的,自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起算;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自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起算;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起算。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第九条,上述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不是按纳税申报期数计算。
不是。36个月是逾期后的补救期,不是正常申报期。正常申报期仍然是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在正常期内申报,凭证齐全即可;超过次年4月30日后再补报,除了收齐原有凭证,还必须同时提供收汇材料,办理难度和被核查概率都明显上升。把36个月当成宽限期慢慢办,是2026年最常见的误读。
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这笔出口不但拿不到退税款,还要按内销补缴销项税额,性质从"少退一笔钱"变成"多交一笔税"。以出口额100万元、退税率13%为例,逾期损失的不只是13万元退税款,还要按适用税率补缴增值税。另外,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超过36个月未申报的,其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不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明确,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发生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或者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不适用36个月期限未申报视同向境内销售征税的规定。但原有的次年4月30日前申报和收汇要求依然存在,历史业务同样不能放着不管。
分三种情况。一是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情形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四十八条,留存《出口业务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二是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次年4月30日之后的,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收汇,且不得晚于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三是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按公告2026年第11号第六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即不征不退。已退税款未按期收汇的,应当缴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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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本文结合公开政策梳理,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口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