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行:会被追回。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5号公告自2026年1月1日施行,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从「退税」降为「免税」,已退税款要追缴;提供伪造、虚假单证的直接适用征税政策。同时备案单证保存期由5年延长至10年。这是一项不影响申报、只在被核查时才暴露的合规动作,也正因如此最容易被漏掉。
不是。备案单证由纳税人自行存放和保管,不用报送税务机关。第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要求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把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申报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很多老板以为「退税款到账就等于备案通过了」,退税审核看的是申报凭证,备案单证是另一套自留材料。
三类: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以用具有相似内容或者作用的其他资料替代。
| 单证类别 | 具体范围(第四十五条) |
|---|---|
| 购销合同 | 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
| 运输单据 | 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单据;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费发票 |
| 委托报关单据 | 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 |
代价是真金白银的退税款被追回,而不是象征性罚款。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2026年公开的税务处理决定显示:福建优贝加贸易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被追缴出口退税款5552440.81元;福州保变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3月至2024年6月取得的1264706.65元退税款,因未提供备案单证资料同样被追缴。两案共同点是业务本身有出口、有报关,问题只出在单证没按规定留存。
不是,性质与后果差一个量级。按税务机关公开口径,未按规定备案的适用免税政策(退变免),而提供伪造、虚假备案单证的适用征税政策(视同内销缴税)。第5号公告第六十一条进一步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的追缴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务中「找单证凑材料」是高危动作,风险从税务处理直接跳到刑事层面。
为与涉税资料统一口径。第四十五条明确「保存期为十年」,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关于账簿、凭证、完税凭证、出口凭证等涉税资料保存10年的规定对齐。这条变化对老外贸企业影响最直接:按旧规5年到期已清档销毁的档案,在新规下仍处可核查期间,一旦查不到就落入「未按规定备案」的追缴情形。先盘点存量出口档案再决定是否销毁。
把它做成申报流程的固定一环,而不是被查了再补。可行做法:申报退税当天即建立本批次单证清单,十五日内归集齐三类单证;按第四十六条选定纸质化、影像化或数字化一种方式并保持一致,选纸质的在目录注明存放地点;同步核对收汇时限——出口货物应当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30日前收汇,合同约定收汇最终日期在此之后的,也不得晚于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中钧财税在佛山顺德设有实体门店,可为佛山五区及珠三角的外贸、跨境电商企业做单证备案与退税合规体检,本地企业可上门核档。
不需要报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备案单证由纳税人自行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只需按照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所谓「备案」是企业内部整理归档并随时可供查验,不是把单证交到税务局窗口,这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误解之一。
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十五日内将三类备案单证妥善留存。注意时点是「申报之后」而不是「申报之前」,但十五日是硬期限;因成交方式特性确实没有相应备案单证的,属于除外情形。
会。按税务机关公开的办税口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即从「退税」降为「免税」,属于不应退税但已实际退税的情形,已退税款应当追缴。福建省税务局稽查局2026年公开的税务处理决定中,福建优贝加贸易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被追缴出口退税款5552440.81元;福州保变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3月至2024年6月取得的1264706.65元退税款因未提供备案单证同样被追缴。
重得多。按税务机关公开口径,提供伪造、虚假备案单证的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即视同向境内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不只是「不给退税」。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5号公告第六十一条还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的追缴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说明的是,仅提供伪造单证与「虚构出口事实骗税」在法律定性上仍有区别,货物真实性是关键,但企业不应把这当作侥幸空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是10年。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5号公告第四十五条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纳税人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十年」,由原来的五年延长至十年,与《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关于涉税资料保存10年的要求保持一致。仍按5年清档销毁的企业,存在被核查时拿不出单证、进而被追缴退税款的实质风险。
可以。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允许纳税人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存放地点。第四十七条同时规定,税务机关要求将影像化或数字化单证转换为纸质化以供查验时,纳税人应当按要求提供,并在纸质件上加盖公章、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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