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算质量 ①、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要遵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帐业务。 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办理。会计核算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代理的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独立执业 ①、代理记账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②、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③、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想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管理 ①、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平整会计账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对其代理记账授权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帐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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