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今年1月1日施行后,实务中一批"怎么办"的问题一直悬着:收到的财政补贴要不要转出进项税?合同没履行收的违约金算不算应税收入?开票时打了折扣,折扣额没写在"金额"栏还能不能扣?9月1日起,这些问题有了官方答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25号公告,对非应税交易等一批增值税事项作出明确,同时废止了沿用近二十年的老规定。本文把企业最用得上的几条讲清楚。
一、进项税抵扣:这6类收入,进项税可以正常抵扣
直接答案:下列6类情形不属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务里最容易搞错的是前三类——过去不少企业收到这类款项时,把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做了转出,新规施行后不需要了。
| 序号 | 情形 | 实务要点 |
|---|---|---|
| 1 | 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 收赔付不产生销项,相关进项也无需转出 |
| 2 | 接受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 接受捐赠环节不视同应税交易 |
| 3 | 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违约金 | 未发生应税交易的违约金不缴增值税 |
| 4 | 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 无偿提供服务不再视同销售 |
| 5 | 转让与自身应税交易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 | 不含有价证券 |
| 6 | 与销售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 按政策取得、不挂钩即可保留抵扣 |
需要特别提醒第六类:"不直接挂钩"是关键。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仍属于应税范围;只有按有关政策取得、和收入或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补贴,对应的进项税才不用转出。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先对照补贴文件判断挂钩属性,再决定抵扣处理。
二、反向清单:这4类情形,进项税不得抵扣
直接答案:有偿转让股权、取得股息红利、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不属于境内应税交易的销售行为,对应进项税不得抵扣。其中股权类两条值得做投资架构的企业注意: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但为此购进的服务对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持有股权(含上市公司普通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同样落在不得抵扣的范围。
三、开票实务:折扣额不在"金额"栏注明,不得扣减
直接答案: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这条其实延续了原《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口径,但这次以公告形式再次明确,并在《增值税法》框架下重新表述。两个高频踩坑点:一是折扣额开在"备注"栏而不是"金额"栏,等于没折扣,按全额计税;二是折扣没有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比如货款一张票、折扣另开一张负数票),同样不能扣减。商业折扣、促销让利较多的企业,开票环节务必核对开票栏次。
四、放弃增值税优惠:必须书面声明并备案,老文件同步废止
直接答案: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优惠声明,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规定废止。
为什么要重视?放弃免税或减税的后果是全部应税交易都要依法计税,且一经放弃一定期限内不能反悔,直接影响定价和利润测算。2007年的老文件是在暂行条例框架下形成的,新规落到《增值税法》框架后,"书面声明+备案+注明起始时间"成为标准动作。企业如有放弃优惠的打算(例如下游大量需要专用发票抵扣),务必先测算整体税负,再走书面声明程序,不要口头或默认处理。
五、其他几条新口径,涉及的企业也要留意
直接答案:除上述内容外,25号公告还明确了四件事。
1. 资产重组的金融商品买入价。 按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接收方再转让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时,买入价按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不是按重组时的评估价或对价,计税基础要延续。
2. "取得"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外延。 2026年第10号公告中"取得"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明确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抵债、资产重组等各种形式,涉及销售/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减按1%口径适用范围的判断,以"取得形式"为准逐项核对。
3. 电信服务附带赠送。 销售电信服务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的,应将全部价款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税——赠送的手机、卡不能再"打包"按服务低税率处理。
4. 第一道门票收入与农产品销售发票。 免税门票收入仅指进入首道大门的门票收入,场馆内的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门票不在免税之列;农产品销售发票专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收购发票不在此列。
六、执行时间与衔接:9月1日前后怎么处理
直接答案: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今年前8个月里发生的上述业务如果还没处理(比如尚未申报、尚未转出进项、尚未开票),可以直接按新口径办,不需要"新老划断"分两套规则。企业在下次申报前,建议把今年1—8月涉及的财政补贴、违约金、折扣开票、资产重组等业务过一遍,发现过去误做进项转出或全额计税的,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更正。
增值税新规落地 · 中钧财税助企业逐项核对
中钧财税(代理记账许可证 DLJZ44060620220054)为佛山及珠三角企业提供:增值税新政解读、进项抵扣与补贴定性专项核对、折扣开票与发票合规检查、放弃优惠测算与备案协助。持牌会计与税务顾问全程跟进,避免误转出、误计税。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华社区沿江北路18号金域湾花园倚涛居7号商铺之三 | 0757-22202227
常见问题
问:小规模纳税人收到的财政补贴,也适用"不挂钩补贴"口径吗?
答:25号公告的抵扣条款针对的是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本身按征收率简易计税、不涉及进项抵扣,但"不挂钩补贴不属于应税交易"的定性是通用的,补贴是否计入销售额,同样按是否与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判断。
问:合同没履行收的违约金,以前年度已经缴了增值税怎么办?
答:公告自2026年9月1日施行,1月1日至8月31日已发生未处理事项按新规执行;此前年度已处理完毕的事项,原则上不再追溯调整。是否可申请退税或抵减,建议持合同与收款凭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问: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声明交给谁?有没有固定格式?
答: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优惠声明,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议在声明中写明纳税人识别号、涉及的优惠项目、放弃起始时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具体受理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问:9月1日前开的折扣发票,折扣额开在备注栏的,现在怎么办?
答:已开票并申报的事项按当时口径处理;已发生未处理的,可按新规执行。后续开税务必将折扣额与价款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避免全额计税。
以上内容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原文整理,供企业参考;个案处理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中钧财税持续跟进《增值税法》配套文件的落地口径,企业如需就财政补贴定性、折扣开票、放弃优惠测算等事项做专项核对,欢迎联系我们的税务顾问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