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值税法实施后,贷款服务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了吗?
**直接结论:不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文没有单列"贷款服务不得抵扣",但《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网上流传的"新法删除了限制、贷款利息可以抵了"属于只看法条正文、漏看条例的误读。**
## 为什么会出现"可以抵扣了"的误传?
因为《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其正文第二十二条列举不得抵扣情形时,未像原《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那样逐项点名贷款服务。
部分自媒体只读法条正文就下结论,忽略了配套的《实施条例》。法律与条例是配套生效的整体,条例把这一限制补齐了。
## 条例的原文口径是什么?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键词是"**暂**"——这意味着立法层面保留了未来放开的空间,但在现行有效期内,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一律不能抵扣。
## 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也不能抵吗?
不能。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同样不得抵扣。
这一口径与营改增以来的执行标准保持一致,未因新法实施而放松。
## 新旧口径对比
| 事项 | 原营改增口径 | 增值税法+条例(2026起) |
| --- | --- | --- |
| 贷款服务进项 | 不得抵扣 | 暂不得抵扣(条例第21条) |
| 贷款相关顾问/手续费 | 不得抵扣 | 不得抵扣 |
| 法律层级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 |
| 是否有放开预期 | 无明确表述 | 用"暂"字保留调整空间 |
结论上没有实质放松,但法律层级从部门文件升格为法律与行政法规,执行刚性更强。
## 企业实务上要注意什么?
取得银行开具的贷款服务发票时,不要因为拿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去认证抵扣。
实务中银行对贷款利息通常开具普通发票;即便个别情形取得专票,也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避免形成少缴税款风险。
## 关键要点
- 《增值税法》2026年1月1日起施行,配套《实施条例》为国务院令第826号。
- 贷款服务进项税**暂不得抵扣**,依据是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新法允许抵扣贷款利息"是误读,来源是只看法条正文、未看配套条例。
- 与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一并不得抵扣。
- 用"暂"字表述,保留了未来政策调整的空间,但现阶段不得据此提前抵扣。
- 误抵的,应及时做进项税额转出,避免滞纳金与处罚风险。
> 本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整理。具体适用请以主管税务机关口径为准,或咨询持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机构(佛山市中钧同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许可证号 DLJZ44060620220054,电话 0757-22202227)。📌 本文最近更新于 2026年8月 · 中钧财税整理(如与主管部门最新规定不符,以其为准;咨询 0757-22202227)